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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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
《重慶高新區科技型企業“高新貸”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高新發〔202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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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市駐高新區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高新區科技型企業“高新貸”管理辦法》已經重慶高新區2021年第31次管委會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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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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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新區科技型企業“高新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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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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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要求,為進一步優化高新區信用環境,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難題,促進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助推西部(重慶)科學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貸”業務,是指在合作擔保機構提供全額擔保的基礎上,合作銀行向符合貸款準入標準的企業發放貸款,并由政府注入的風險補償金作為增信手段的一種信貸業務。
第三條 “高新貸”業務的主管單位: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創新服務中心。
第四條 創新服務中心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高新貸”風險補償金賬戶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協調處理“高新貸”擔保代償與風險補償相關事宜。
(三)其他創新服務中心認為屬于其職責范圍的事項。
第五條 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必須堅持獨立審查原則,根據信貸授信管理及信貸風險防范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供擔保及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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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風險補償金的組建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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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風險補償金由創新服務中心進行管理,并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該筆資金,該賬戶作為風險補償金存放、補償支出的專用賬戶,除經創新服務中心和合作擔保機構共同確認用于補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風險補償金孳息納入風險補償金使用范圍。“高新貸”業務合作終止且所有貸款企業的貸款本息結清后,創新服務中心有權自行處置賬戶內資金。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金”是由原“銀政通”賬戶互助資金池資金轉入到“高新貸”賬戶中作為增信資金,在“高新貸”貸款發生逾期且合作擔保機構全額代償后,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與合作擔保機構按4:6的風險分擔機制對合作擔保機構進行補償。風險補償金的管理遵循“共擔風險、財政扶持、多方共贏”的原則,風險補償金總規模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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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對象、合作擔保機構及銀行準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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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高新貸”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含曾家鎮、白市驛鎮、走馬鎮、含谷鎮、巴福鎮、金鳳鎮、石板鎮、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爐山街道、西永微電園全域)范圍內。
(二)已入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數據庫”并按要求填報年報,網址:http://www.csti.cn/。
第九條 鼓勵擔保機構積極參與高新區“高新貸”擔保業務。合作擔保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擔保機構須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主體;
(二)具有從事融資擔保經營資質;
(三)有符合擔保機構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合作擔保機構需與重慶高新區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作擔保機構按本辦法及合作協議規定,為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當貸款額度不高于500萬元人民幣時年化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1.0%,當貸款額度高于500萬元人民幣時年化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1.5%。合作擔保機構不得要求企業提供不動產抵押反擔保,但可根據其自身風控需要,要求企業提供其他形式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條 鼓勵銀行類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本辦法所稱的“高新貸”業務,合作銀行應當與重慶高新區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得向企業提出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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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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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高新貸”為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為補充企業日常經營周轉資金,不得用于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針對單戶企業“高新貸”貸款額度在知識價值信用評價授信額度范圍內可上浮5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高新貸”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若企業需要續貸的,必須先行清償完畢前次貸款后,重新進行申請。合作擔保機構與合作銀行不得通過直接續貸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給予“高新貸”優惠利率,須按貸款發放時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LPR利率執行。
第十五條 “高新貸”貸款還款方式:由企業按與合作銀行約定的方式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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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業務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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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業務操作流程: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在“高新金服”平臺上申請“高新貸”,應按照合作擔保機構要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高新貸”業務申請表;
2.“重慶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評價書》;
3.合作擔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擔保機構在企業遞交申請材料齊備后,向貸款企業出具《擔保意向函》并抄送合作銀行,同時向合作銀行提供評審需要的其他資料,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完成盡職調查及擔保審批工作。合作擔保機構審批通過后向貸款企業出具《擔保承諾函》并抄送合作銀行。
(三)合作銀行在收到《擔保意向函》及評審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同步完成盡職調查及貸款審批工作。
(四)合作銀行審批通過后,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完善相關手續,待合作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后,向合作銀行出具《放款通知書》。合作銀行收到《放款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并在放貸后3個工作日內向創新服務中心備案并建立貸款臺賬;如拒絕放貸,需向創新服務中心及合作擔保機構提交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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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貸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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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后,創新服務中心與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共同對貸款企業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創新服務中心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對貸款進行貸(保)后管理。任何一方獲知貸款企業出現違反借款用途、挪用貸款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能力等違約情況時,應盡快書面通知各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八條 合作擔保機構應分別按月度對貸款企業的擔保支持情況以及按季度對擔保債權資產質量向創新服務中心反饋。
第十九條 預警機制。對單家合作擔保機構實際劃付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全部實際放貸總額的3%時,由創新服務中心向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發出通知予以警示,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應當嚴格審批,審慎開展業務及加強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熔斷機制。對單家合作擔保機構實際劃付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全部實際放貸總額的5%時,由創新服務中心向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發出通知予以熔斷,合作銀行自收到熔斷通知后立即中止發放“高新貸”貸款。熔斷時點前,已經獲得發放“高新貸”的科技型企業,風險補償金繼續履行風險補償責任;熔斷時點后,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向企業新增發放“高新貸”的,由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自行承擔風險,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進行補償。合作擔保機構通過追償后,代償余額低于全部實際放貸總額的5%,由合作擔保機構書面報請創新服務中心同意后,可繼續發放“高新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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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風險分擔機制及不良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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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當企業“高新貸”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銀行向合作擔保機構發送《代償通知書》,同時抄送至創新服務中心。合作擔保機構在收到合作銀行送達的《代償通知書》后,向合作銀行先行全額代償。“高新貸”業務由合作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承擔100%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合作擔保機構先行全額代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創新服務中心申請風險補償,創新服務中心在收到合作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創新服務中心辦公會審核后報請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分管領導,批準后在30日內按合作擔保機構先行全額代償總額的40%予以補償。
合作擔保機構申請風險補償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高新貸”擔保風險補償申請表;
(二)合作銀行《代償通知書》復印件及合作擔保機構已履行全部代償義務證明文件;
(三)合作擔保機構提交加蓋公章的承諾書。承諾:自其向合作銀行實行代償之日起三個月內啟動追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訴清收、協議清收、訴訟或仲裁清收、權利轉讓等方式);
(四)創新服務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代償后,創新服務中心監督合作擔保機構,采取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反擔保等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追索費用(如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后,優先補償合作擔保機構,剩余部分轉入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 合作擔保機構經司法或仲裁等途徑催收且最終經司法強制執行終結或終結本次執行仍無法收回的部分,應認定為最終損失。經創新服務中心確認的最終損失項目,合作擔保機構應及時完成核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如合作擔保機構自其向合作銀行實行代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啟動追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訴清收、協議清收、訴訟或仲裁清收、權利轉讓等方式),創新服務中心有權要求合作擔保機構全額返還其收到的風險補償款。
第二十六條 貸款到期客戶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或合作擔保機構全額代償后,合作銀行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合作擔保機構出具《解除擔保責任函》,合作擔保機構擔保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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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清算與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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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金的清算方案由創新服務中心制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創新服務中心向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提交風險補償金清算方案:
(一)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中止“高新貸”業務達1年;
(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視情況增資。當風險補償金到位資金余額不足“高新貸”在貸余額1/10時,創新服務中心向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提交增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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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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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小企業“租賃通”管理辦法(試行)》(渝高新發〔2016〕10號)、《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小微企業“銀政通”管理辦法(試行)》(渝高新發〔2016〕11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