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市駐高新區部門,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券(渝新券)管理辦法》已經高新區管委會2017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高新區管委會
2017年3月16日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券(渝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重慶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關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渝委發〔2016〕29號)等政策精神,充分發揮重慶高新區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渝新券”)的作用,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渝新券是由重慶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發放,用于鼓勵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一種可兌現有價憑證。
第三條?管委會將渝新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每年優先足額保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重慶高新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服務中心”)主要負責渝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監督審批及有關事項,委托重慶科技服務大市場公司(以下簡稱“大市場公司”)負責渝新券組織發放、資料審核、機構入庫和資金兌付等日常管理工作。高新區財務局(以下簡稱“財務局”)負責渝新券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所涉主體
第五條?渝新券發放對象為工商、稅務注冊在重慶高新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領券企業應逐步納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數據庫”中統一管理。
第六條渝新券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愿意接受渝新券并能夠提供相應服務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服務機構庫并實現動態管理,入庫機構應持續正常經營且無不良記錄,服務價格透明、依法誠信經營,同意簽署渝新券實施保障協議,承諾遵守渝新券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機構入庫程序:
(一)每年適時發布入庫通知;
(二)符合條件且有入庫意愿的機構向大市場公司提交入庫申請;
(三)大市場公司進行資格審查;
(四)創新服務中心復核后公示,分批次確定入庫機構名單。
第四章 使用與兌現
第八條?渝新券主要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高企申報服務、審計服務、專利服務、研發合作服務等類別,管委會每年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增減渝新券類別。
第九條?渝新券可常年申領,當年有效。每張編號唯一,僅限申領單位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及重復使用。
第十條?渝新券的申領與發放:
(一)每年年初發布申領通知;
(二)企業根據自身需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大市場公司備案登記,發放渝新券;
(四)機構接券開展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渝新券的兌付:
(一)每年適時發布兌付通知;
(二)接券機構或企業提交兌付材料;
(三)大市場公司初審,創新服務中心和財務局復核,報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核;
(四)管委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大市場公司進行資金兌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機構與企業簽約后,應向企業提供約定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不得對企業提出協議以外的附加要求。如機構不按約定標準提供服務,企業可向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一經核實,將取消機構入庫資格并列入永久黑名單。
第十三條?財務局和創新服務中心不定期對渝新券使用及兌付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追回資金,將相關企業和機構列入黑名單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