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管委會各部門,市駐高新區各部門,管委會各直屬企事業單位,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促進辦法》已經高新區管委會2016年第1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高新區管委會
2016年3月21日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驅動戰略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火〔2013〕388號)和區委、區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區的意見》(九龍坡委發〔2014〕7號)相關精神,全面提升區域創新驅動發展引領能力,結合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除研發投入補助外,主要適用于符合高新區產業導向,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在高新區范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通過,尚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高新區相關規定,由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備案的科技型企業。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對年研發投入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超過高新區平均水平的企業,按最終核實的研發經費支出額給予一定比例補助。高新技術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比例超過高新區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以上的,按其研發經費支出額的4%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研發投入比例超過高新區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以內的,按其研發經費支出額的2%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除高新技術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其它企業按上述標準減半執行。
第五條??對承擔國家、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第一承擔單位,按照國撥經費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其上年營業總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1億(含)至5億元的,獎勵15萬元;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萬元。對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認定企業標準的80%進行獎勵;對新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15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主體稅區級留成較上年增長部分,給予100%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多不超過100萬元。對新獲認定的國家、市級新產品,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元/項和3000元/項的獎勵。
第八條 ?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件;維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發明專利,每年補助5000元/件,維持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補助1500元/件。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件,同一個專利最多獎勵3個國家或地區。
第九條 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200元/件和600元/件;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軟件著作權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00元/件和1000元/件。本條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 ?對年新增專利申請量達到30件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萬元;每再新增30件,再增加一次性獎勵2萬元。本條每家單位每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需發明專利占比超過30%且進入實審程序。
第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對新認定的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10萬元、3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企業委托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建立專利專題數據庫、開展關鍵技術專利分析、知識產權風險評議及維權、知識產權管理貫標等工作,給予實際發生費用最高4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取得流動資金貸款的,按照不超過國家同期基準利率的50%給予不超過三年的貸款貼息,其中專利質押貸款貼息比例可提高至100%;單個企業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全區年兌現總額不超過500萬元,若超出預算,按比例核減。
第十四條 ?對新獲批的國家、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新成立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級研發機構、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成立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和市級研發機構購置的研發試驗設備,分別給予所購設備實際支出金額20%、15%和10%補貼,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
第十五條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眾創空間等國家產業服務促進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對企業向境外提供技術服務出口的,按其當年技術出口收匯金額的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新認定和新遷入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根據本辦法所獲得扶持資金,主要用于經營管理團隊培訓激勵、企業產品研發、成果轉化等。
第十八條??相關獎勵涉及的知識產權申請地址和統計范圍要求在高新區范圍內。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指各種認定的主體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條??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一季度發布申報通知,對企業上年根據本辦法可享受的獎勵、補助進行集中受理和審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獎勵標準由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與統計、財務部門核定后予以公布。企業同一事項涉及多項獎勵的,按照最惠一項執行,晉級補差。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申報信息弄虛作假或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獎勵資格并收回獎勵資金;自獲得本辦法扶持資金之年起8年內遷出高新區的,應全額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如九龍坡區相關政策與本辦法內容重疊,企業應同時申報九龍坡區相關政策,扶持資金按財政體制承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度相關獎勵和補助參照本辦法執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科技創新鼓勵辦法》(渝高新辦發〔2012〕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