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665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綜合執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發布日期 ] | 2023-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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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發布機構 ] | 高新區綜合執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 發布日期 ] | 2023-02-10 |
2022年7月31日18時04分許,重慶高新區金鳳鎮新鳳大道鳳華路路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渝安監發〔2018〕22號)、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結案委托書》等有關規定,成立由應急管理局牽頭,統戰部、城市建設事務中心、高新區公安分局、金鳳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的重慶高新區“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同時邀請紀工委(監察室)和九龍坡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為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朱從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00113MA5U640E1R,企業地址位于重慶市巴南區界石鎮東城大道407號附18號1-3(自主承諾),所屬行業為道路運輸業,經營范圍包含: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一般項目: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裝卸搬運;建筑材料銷售;機械設備租賃;棋牌室服務;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汽車新車銷售;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汽車拖車、求援、清障服務。目前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2022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吳明澤變更為朱從藺,2022年10月28日公司名稱由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變更為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
(二)肇事車輛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
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品牌型號:紅巖牌CQ5256ZLJHTVG404L,車輛識別代碼:LZFF25T49JD001669,發動機號:18H00207720,車輛所有人: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原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重慶市巴南區界石鎮東城大道407號附18號1-3(自主承諾)。檢驗合格至2023年4月。投保第三者強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PDZA202250010000323072。經公安網查詢無盜搶信息。
重慶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中心【2022】痕鑒字第2474號)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前風窗玻璃完好,左右側后視鏡齊全;該轉向、傳動、行駛、制動系統性能有效;該車轉向信號燈有效。
(三)肇事駕駛員基本情況
楊**,男,準駕車型:B2,身份證號碼:510222********3619,檔案號:500100202469,住址:重慶市南岸區*************。初次領證日期:2006年9月25日。駕駛證有效期:2012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5日。事故中駕駛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經公安網查詢無異常。
以上人員經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比對無異常。
(四)道路基本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高新區新鳳大道鳳華路路口,路口呈“T”型。新鳳大道道路中央有中央隔離花臺,單向四車道。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視線良好。
二、事故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7月31日18時04分許,楊**駕駛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由高龍大道方向沿新鳳大道往高新大道方向行駛,至新鳳大道鳳華路路口右轉彎變更車道時,其右側車身與其車行方向右側車道內同向行駛劉**駕駛的渝DCE950號普通摩托車發生碰撞,后倒地的劉**被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右后輪碾壓,造成劉**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金鳳鎮人民政府、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經120急救人員現場診斷,劉**無生命體征。
本次事故無次生事故發生。善后處理有序開展,善后理賠依法合理,死者家(親)屬情緒以及社會秩序穩定,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五)死者基本情況
劉**,男,準駕車型:C1、D,身份證號碼:511025********1795,檔案號:500700952877,住址:重慶市高新區走馬鎮大石村13組9號。事故中駕駛渝DCE95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經公安網查詢無異常。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4900120220000077號)認定,楊**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無責任。
(二)事故原因
楊**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未開啟右轉向燈向右變更車道時碰撞了右側車道內的車輛,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劉**無過錯行為。
(三)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綜合分析,調查組認定,重慶高新區“7·3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
五、調查發現的其他問題
1.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入職三級教育培訓。
2.時任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從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組織開展隱患排查。
3.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公司章程、人員任命文件、日周月隱患排查記錄、教育培訓記錄等資料。
六、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楊**。渝D31233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員,楊**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未開啟右轉向燈向右變更車道時碰撞了右側車道內的車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2之規定,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4900120220000077號)認定楊**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3之規定,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
1.巴南區交通局。2022年,對事故企業進行安全檢查3次,發現并督促整改一般安全隱患4個;組織召開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會7次、動態監管約談會3次、企業安全工作會10次,開展行業安全檢查496家次,發現并督促整改隱患522條,組織安全教育培訓752人;開展道路貨運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推進聯合執法,今年以來固定治超站累計檢測車輛170萬余臺次,移交交巡警處罰1260余臺次,轉卸載貨物17591余噸。1-9月向市內市外車輛屬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抄送違法超限車輛信息1220余條;累計印制、發放宣傳資料5000余份,督促懸掛安全宣傳標語200余幅。巴南區交通局及相關工作人員已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建議不予追責。
2.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2022年4月至7月,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在轄區開展各類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第一季度,整治涉牌涉證5起,貨運車輛非法改裝98起,貨車超載207起,貨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32起,貨車超速31起,貨車闖紅燈1起,貨車冒裝飄灑40起等。第一季度以來,深入社區、學校、企業、鄉村、宣傳檢查17次,召開交通安全例會3次(累計100余人),約談重點貨運企業4家,開展交通安全主題宣傳5場次,發放宣傳資料2500余份,張貼宣傳圖150余幅,懸掛橫幅20余幅,指導督促鄉村勸導站工作50余次。事故發生后,召開了分析研判會,對事故預防工作制定了強化措施。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及相關工作人員已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建議不予追責。
(三)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另案調查處理的單位和人員
1.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8日,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經調查,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入職三級教育培訓,其行為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4的規定,但本次事故是由于楊**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未開啟右轉向燈向右變更車道時碰撞了右側車道內的車輛,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監部門是否有權適用<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予以行政處罰及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2號)5規定,鑒于重慶永澤物流有限公司已喪失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當依法由變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擔,即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建議由巴南區交通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調查組提交公司章程、人員任命文件、日周月隱患排查記錄、教育培訓記錄等資料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系。
2.朱**。時任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于2022年9月15日任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6之規定,但本案是由于楊**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未開啟右轉向燈向右變更車道時碰撞了右側車道內的車輛,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鑒于朱**實際任職時間為事故發生之后,其安全管理行為與本次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建議由巴南區交通局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另案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抄送事故調查組。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達到教育從業人員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重慶賜運順物流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7·31”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落實道路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對營運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促使駕駛人員安全行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巴南區交通局要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生產安全責任制,督促道路貨運企業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入職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運營車輛落實動態監控管理、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執法,嚴厲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城市建設事務中心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要形成合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駕駛人員形成良好駕駛習慣。
重慶高新區“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3年2月10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監部門是否有權適用<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予以行政處罰及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2號) 未履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監部門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相關運輸企業實施行政處罰不妥。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